江苏文物进出境审核需要什么条件
一、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设立与条件
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国家文物局应当对其业务经费予以补助 [1-1]。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1]:
- 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 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二、人员资质要求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1-1]。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1-1]。
三、审核工作的具体规范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1-1]。
四、关于江苏的具体情况
资料中未找到专门针对江苏省文物进出境审核条件的单独规定。上述条件为《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对全国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包括江苏)的统一要求 [1-1]。此外,尚未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组建;组建前的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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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相关度 0.57
- 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 相关度 0.53
-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相关度 0.52
- 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 相关度 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