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物出境许可需要什么条件
一、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1]:
- 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 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二、文物出境审核的人员要求
-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1-1]。
-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1-1]。
- 审核文物时,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 [1-1]。
三、需经审核的出境文物范围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1-1]:
- 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 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 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 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 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四、出境申请与审核程序
-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1-1]。
-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1-1]。
-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1-1]。
五、关于“四川”的具体条件
资料中未找到专门针对“四川”文物出境许可的特定条件。上述条件为《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用要求。该办法规定,尚未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建;组建前的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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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相关度 0.56
-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相关度 0.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相关度 0.47
- 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 相关度 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