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进出境审核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核心法规依据
目前文物进出境审核的基础性规定是《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2007年7月3日文化部令第42号公布,自2007年7月13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的机构设置、人员条件、审核范围、审核程序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1-1]。
二、出境审核范围
根据该办法第八条,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1-1]:
- 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 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 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 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 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1-1]。
三、出境审核程序
-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1-1]。
- 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1-1]。
-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1-1]。
四、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的最新优化措施
国家文物局2023年发布《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物博函〔2023〕1160号),对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作出进一步优化 [2-1]:
- 严格受理标准:受理范围必须为文物,属于非文物的依法不予受理;批量申请中非文物部分作剔除处理,不予登记 [2-1]。
- 完善进境衔接:文物临时进境由申请人在口岸报海关加封,再向管理处申请办理临时进境登记手续,或由海关和管理处工作人员到场共同查验登记;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方可审核、登记 [2-1]。
- 严控停留时限: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从进入我国境内之日起算,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确有合理原因申请延期的,须于进境时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每次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总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报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批准 [2-1]。
- 加强文物合法来源审查:对审核登记中发现疑似中国被盗流失文物数据库和外国被盗文物数据库内登记文物的,或涉嫌出土、出水、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应要求携运人提供文物合法来源证明;不能提供的依法不予办理,并登记后报告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涉及进出境监管的通报海关,涉嫌文物犯罪的通报公安机关 [2-1]。
- 严守鉴定审核规范:临时进出境文物必须进行实物审核,每次实物审核应组织3名以上文物进出境审核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不得少于2名,形成一致意见的方予办理 [2-1]。
- 压缩办理时限:各管理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一次性反馈;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1]。
- 减少审核环节:文物从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或已办理临时进境审核登记手续的文物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往区外的,除按规定办理海关相关手续外,各管理处无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2-1]。
- 推广延伸服务:对于申请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临时进出境的文物,以及区外数量较多、体量较大的临时进出境文物,各管理处可主动入区或上门开展查验、审核、登记工作 [2-1]。
五、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要求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审核机构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1-1]。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1-1]。
六、文物出境展览的审核
文物出境展览应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其中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20%的,由国家文物局报国务院审批 [4-1]。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应持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请审核、登记,并从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凭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出具的证书放行 [4-1]。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4-1]。
七、其他相关动态
2021年,国家文物局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进出境审核管理,开展限制出境文物标准修订,完善文物出境审核制度体系;指导完成2.2万件(套)文物进出境审核,为2000余件临时进境文物办理延期复出境手续 [5-1]。此外,文物出境审核规范属于系列标准,本次生效的包括少数民族服饰、玉石器、珐琅器等14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分别对十四类文物的出境审核程序、类别判定、年代判定、价值评定以及审核结论形成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3-2]。
八、关于“最新规定”的说明
上述资料中,最新的专项规范性文件为2023年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物博函〔2023〕1160号)[2-1],基础性法规仍为2007年施行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1-1]。资料中未找到2023年之后新出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专项规定。如需了解最新动态,建议关注国家文物局官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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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相关度 0.61
- 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 相关度 0.59
- 站长视频解读稿 相关度 0.57
-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相关度 0.54
- 优化社会文物管理服务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20 相关度 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