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处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立案阶段需要提交的材料
-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1-1]。
- 文物行政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上级交办或下级报请处理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1-1]。
二、调查取证阶段需要提交的材料
-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案件承办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1]。
- 案件承办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并注明对该笔录真实性的意见 [1-1]。
- 案件承办人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1-1]。
- 案件承办人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复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盖章或者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1-1]。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1]。
-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1]。
- 需要委托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调查的,应当出具文物执法调查委托书 [1-1]。
- 对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专业性问题,应当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文物的鉴定,应当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 [1-1]。
三、处罚决定阶段需要提交的材料
- 违法行为经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1-1]。
-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1]。
-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 [1-1]。
- 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 [1-1]。
-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1-1]。
-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加盖文物行政部门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1]。
四、听证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
- 对于符合听证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 [1-1]。
- 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1-1]。
- 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载明案由、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听证主持人及书记员姓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等事项 [1-1]。
五、送达、执行与归档阶段需要提交的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1-1]。
-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1-1]。
-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1]。
-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结案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1-1]。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1-1]。
六、说明
以上内容均出自《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该规定主要规范的是文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性材料要求,未涉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罚时需自行提交的具体材料清单。资料中未找到关于当事人主动申请或举报时需提交材料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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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相关度 0.52
-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相关度 0.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提纲 相关度 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