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物出境许可需要什么条件
一、文物出境审核的基本条件
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1-1]。
二、需要经过审核的文物范围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1-1]:
- 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 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 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 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 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1-1]。
三、审核程序要求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1-1]。
四、出境许可的发放与海关放行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文物出境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文物出境携运人留存。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1-1]。
五、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的特殊规定
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经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1-1]。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1-1]。
六、上海浦东新区的特殊创新制度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经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内的临时进境文物滞留时间满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书面申请延期复出境,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滞留时间每累计满二年再次申请延期复出境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办理实物审核手续 [4-1]。
七、关于上海地区文物出境许可的具体条件
资料中未找到关于上海地区文物出境许可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具体条件。上述条件为全国统一适用的文物出境审核要求,上海地区同样适用。如需了解上海地区的具体办理流程或地方性补充规定,建议向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或上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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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相关度 0.56
- 全国首部社会文物领域地方性法规出台打造文物市 相关度 0.51
-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相关度 0.51
- 重磅!《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全文公布_文旅要闻_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相关度 0.49
- 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_规范性文件_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相关度 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