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物商店设立主管部门是哪个
一、广东文物商店设立的主管部门
根据198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凡经营文物购销业务的单位,必须经省文物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能进行业务活动 [2-1]。
二、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2-1]。
- 外省经营文物单位,未经广东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到广东省进行购销文物活动 [2-1]。
- 私人出售收藏的文物,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收购 [2-1]。
三、说明
上述信息来源于1986年发布的文件 [2-1],属于较早时期的规定。关于广东省文物商店设立主管部门的现行具体规定,资料中未找到相关信息,建议以广东省现行文物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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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太原市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相关度 0.51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度 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