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许可怎么办理
一、办理依据与性质
文物出境许可属于国家级行政许可,实行“先审核后批准”。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具体审核工作 [1-1]。任何单位或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都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6-1]。
二、哪些文物出境需要审核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1-1]:
- 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 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 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 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 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1-1]。
三、办理流程
- 提交申请: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1-1]。申请人可登录国家文物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填写文物出境申请信息 [3-1]。
- 实物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对文物进行实物审核,而不是只看图片 [3-1]。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 [1-1]。
- 办理时限: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1-1]。
- 发证放行: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1-1]。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分别由审核机构、出境地海关和携运人留存 [1-1]。
- 不予出境的处理: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申报人,不会没收 [1-1][3-1]。
四、审核机构与人员要求
-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 [1-1]。
- 审核机构应当具备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并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技术设备 [1-1]。
- 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审核机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1-1]。
- 尚未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前的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 [1-1]。
五、临时进出境与出境展览的特别规定
- 临时进境: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复出境时向原审核、登记的机构申报,确认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1-1]。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1-1]。
- 临时出境: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机构审核查验 [1-1]。
- 出境展览: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20%的,由国家文物局报国务院审批 [2-1]。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应持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请审核、登记,并从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口岸出境 [2-1]。
六、注意事项
-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持有文物或文物流失问题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1-1]。
- 违反规定造成文物流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1]。
- 文物出境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的,由海关或者海上执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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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相关度 0.57
-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相关度 0.54
- 站长视频解读稿 相关度 0.54
- 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 相关度 0.54
- 北京市文物局-4 相关度 0.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相关度 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