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进出境审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文物出境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1-1]。
- 文物出境申请表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 [1-1]。
-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1-1]。
二、文物临时进境及复出境需提交的材料
- 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1-1]。
-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 [1-1]。
-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1-1]。
- 确有合理原因申请延期复出境的,由原文物临时进境申请人于进境时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期时间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总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 [5-1]。
三、文物临时出境及复进境需提交的材料
- 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1-1]。
- 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1-1]。
四、文物出境展览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 文物出境展览项目的书面申请应包括:合作各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和境外合作方的邀请信;经过草签的展览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文物出境展览展品申报表和展品估价 [3-1]。
- 展览协议书草案内容包括:举办展览的机构、所在地及国别;展览的名称、时间、出展场地;展品的安全、运输、保险及赔偿责任和费用;展品的点交方式及地点;展览派出人员的安排及所需费用;展览有关费用和支付方式;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3-1]。
- 文物出境展览展品申报表应按国家文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并附汇总登记表;上述书面申请应另附电子文本一份 [3-1]。
-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应持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请,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并从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口岸出境 [3-1]。
五、文物进境展览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 办展单位应当在文物进境展览举办前,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4-1]。
- 展览进境后临时延长展期或者增加展地的,由提出需求的单位征得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同意后,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变更备案表》,附上原《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报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4-1]。
六、其他相关要求
- 文物临时进出境申请人经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后,各管理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及时一次性反馈申请人 [5-1]。
- 对审核登记中发现文物疑似中国被盗流失文物数据库和外国被盗文物数据库内登记文物的,或涉嫌出土、出水、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各管理处应要求携运人提供文物合法来源证明 [5-1]。
- 临时进出境文物必须进行实物审核,各管理处每次进行实物审核,应当组织3名以上文物进出境审核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不得少于2名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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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相关度 0.55
- 站长视频解读稿 相关度 0.53
-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相关度 0.52
- 北京市文物局-4 相关度 0.52
- 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 相关度 0.49
- 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 相关度 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