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鉴定被驳回怎么办
一、先区分您遇到的是哪类“文物鉴定被驳回”
- 如果是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即公安、法院、检察院、海关等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专门设计了防错纠错机制,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评估或再次鉴定评估 [2-1]。
- 如果是面向民间收藏的公益性鉴定咨询,目前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均不直接面向民间收藏进行鉴定咨询性质的公益鉴定,也没有为商业活动提供直接服务 [3-3]。这类鉴定属于咨询性质,对结果不满意通常没有类似司法程序的救济渠道。
- 如果是市场化商业鉴定,资料显示目前对市场上的文物鉴定活动的规范监管仍属空白,尚无资质化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 [3-3][3-4],因此也缺乏统一的“驳回后怎么办”的法定程序。
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被驳回(未出具报告)的情形
根据《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鉴定评估意见的形成有明确规则 [2-1]:
-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人员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否则不能出具报告,但可以再次进行鉴定评估 [2-1]。
- 仍没有得出一致意见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 [2-1]。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专家意见不一致而未能出具报告,机构可以再次组织鉴定评估,仍不一致则可终止。
三、对已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办法》设计了防错纠错机制,分两种情形 [2-1]:
- 重新鉴定评估:对有明确证据证明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鉴定评估程序不符合规定、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评估等情况,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组织原鉴定评估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2-1]。
- 再次鉴定评估:对有明确证据证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重新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的,可以应办案机关的请求,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商国家文物局,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再次鉴定评估 [2-1]。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重新、再次鉴定评估的启动主体是办案机关,而非当事人自行委托。
四、委托受理环节的注意事项
-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一般限于受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办案机关的文物鉴定评估委托;只有在无法得出一致性意见或存在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等情形下,才可以跨行政区域委托鉴定评估 [2-1]。
-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得以鉴定工作量多、鉴定专家不足等理由拒绝接受委托 [1-1]。
- 如遇文物数量多、办案时限紧、存在疑难问题、本机构缺少相关文物类别鉴定专家等情形,机构可以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如遇案情特别重大、本省缺少相关鉴定专家等情形,由省级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分别报请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共同协调解决 [1-1]。
五、关于民间收藏鉴定的提醒
- 目前公益性常态化文物鉴定咨询机制以国有文博收藏单位为核心主体,已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力量仅有个别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受所在地区文物部门授权开展公益鉴定活动 [3-5]。
- 资料提醒,要警惕各种付费鉴定 [3-2]。
- 现在各种所谓的“文物鉴定师”“文物评估师”都不是国家的职业资格,也没有职业等级认定 [3-5]。
六、资料中未找到的信息
- 关于当事人个人(非办案机关)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结论不服时,能否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有无期限和次数限制等具体操作细节,资料中未找到相关信息。
- 关于民间收藏公益性鉴定咨询结果不满意后的申诉、复核渠道,资料中未找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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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 相关度 0.53
- 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 相关度 0.51
- 站长视频解读稿 相关度 0.49
- 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 相关度 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