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进出境审核怎么办理
一、文物出境审核的办理
-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1-1]。
-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1949年(含)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1-1]。
- 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审核机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1-1]。
-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分别由审核机构、出境地海关和携运人留存。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1-1]。
- 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1-1]。
二、文物临时进境及复出境的办理
- 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 [1-1]。
-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审核机构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1-1]。
-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1-1]。
-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从文物进入我国境内之日起算,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确有合理原因申请延期复出境的,由原文物临时进境申请人于进境时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期时间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总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各管理处严格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批准;未经批准逾期申请复出境的,不予办理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手续,依照文物出境标准进行审核 [2-1]。
- 临时进境文物必须进行实物审核,各管理处每次进行实物审核,应当组织3名以上文物进出境审核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不得少于2名;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形成一致意见的,方予办理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登记相关手续 [2-1]。
- 申请人经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后,各管理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及时一次性反馈申请人;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应自具备实物审核条件之日起尽快办理审核登记,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1]。
- 文物临时进入我国境内(包括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申请人在口岸报海关加封,再向管理处申请办理临时进境登记手续,或由海关和管理处工作人员到场共同查验登记;海关封志应确保未被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各管理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方可予以审核、登记 [2-1]。
- 对审核登记中发现文物疑似中国被盗流失文物数据库和外国被盗文物数据库内登记文物的,或涉嫌出土、出水、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各管理处应要求携运人提供文物合法来源证明;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依法不予办理,并应对文物和携运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后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涉及进出境监管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海关;涉嫌文物犯罪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2-1]。
三、文物临时出境及复进境的办理
- 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审核机构应当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1-1]。
- 依托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已审核登记临时出境文物的动态跟踪,对临近文物临时出境时限尚未复进境的,各管理处应予以主动提醒;对未取得同意延期批复的临时出境文物延期复进境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2-1]。
四、文物出境展览的审核办理
-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应持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请,由审核机构审核、登记,并从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凭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和审核机构出具的证书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应向海关申报,经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后,凭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出具的证书办理海关结项手续 [3-1]。
-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其中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20%的,由国家文物局报国务院审批 [3-1]。
- 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3-1]。
五、审核机构与人员要求
- 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 [1-1]。
- 审核机构应当具备: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1-1]。
- 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1-1]。
- 尚未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规定组建;组建前的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 [1-1]。
六、其他注意事项
- 审核机构在审核文物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持有文物或文物流失问题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1-1]。
- 违反规定造成文物流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1]。
- 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和文物出境申请表,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 [1-1]。
- 各管理处要加强同属地海关之间的对接和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会商、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共同构建文物临时进出境有序衔接、高效协同的全流程监管链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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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相关度 0.57
- 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 相关度 0.56
-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相关度 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