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怎么办理文物出境许可
一、办理文物出境许可的基本依据与负责机构
-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5-1]。
- 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 [1-1]。
-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 [1-1]。
二、哪些文物出境需要经过审核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1-1]:
- 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 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 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 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 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1-1]。
三、办理流程与时限
-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1-1]。
-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1-1]。
- 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1-1]。
-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1-1]。
-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1-1]。
四、关于四川(省级)层面的办理
-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1-1]。
- 尚未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组建前的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 [1-1]。
- 资料中未找到专门针对四川省文物出境许可办理地点、窗口、具体材料清单等信息,建议向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门或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咨询确认。
五、其他注意事项
-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5-1]。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5-1]。
-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审核文物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持有文物或文物流失问题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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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相关度 0.56
-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相关度 0.53
- 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 相关度 0.53
- 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 相关度 0.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相关度 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