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文物入境展览要办什么手续?
一、进境展览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博函〔2017〕1893号),办展单位应当在文物进境展览举办前,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中央在京单位的文物进境展览材料在北京市文物局备案 [2-1]。
- 办展单位对完成备案的展览材料,按规定要求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和海关申报文物进出境 [2-1]。
- 多个单位承接同一展览的,各单位分别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后,交由文物进境地办展单位统一办理文物进出境手续 [2-1]。
- 展览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届时由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续 [2-1]。
- 展览进境后临时延长展期或者增加展地的,由提出需求的单位征得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同意后,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变更备案表》,附上原《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报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由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按规定办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续 [2-1]。
二、临时进境审核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物博函〔2023〕1160号),临时进境展览文物与一般临时进境文物的审核登记标准和程序一致,文物行政部门对进境展览的备案手续不能替代进境展览文物临时进境审核登记手续 [3-1]。
- 各管理处要加强同进境展览备案等工作的对接,主动提醒申请人应履行进境展览文物临时进境登记和延期复出境申报手续,并应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1]。
- 文物临时进入我国境内(包括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申请人在口岸报海关加封,再向管理处申请办理临时进境登记手续,或由海关和管理处工作人员到场共同查验登记;各管理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方可予以审核、登记 [3-1]。
-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从文物进入我国境内之日起算,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确有合理原因申请延期复出境的,由原文物临时进境申请人于进境时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期时间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总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各管理处严格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批准 [3-1]。
三、审核登记的具体规范
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2号),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 [4-1]。
-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4-1]。
-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4-1]。
四、审核人员与时限要求
- 临时进出境文物必须进行实物审核,各管理处每次进行实物审核,应当组织3名以上文物进出境审核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不得少于2名;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形成一致意见的,方予办理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登记相关手续 [3-1]。
- 文物临时进出境申请人经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后,各管理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及时一次性反馈申请人;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应自具备实物审核条件之日起尽快办理审核登记,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1]。
五、合法来源审查
对审核登记中发现文物疑似中国被盗流失文物数据库和外国被盗文物数据库内登记文物的,或涉嫌出土、出水、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各管理处应要求携运人提供文物合法来源证明;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依法不予办理,并应对文物和携运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后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涉及进出境监管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海关;涉嫌文物犯罪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3-1]。
六、其他说明
关于境外机构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文物藏品的情形,《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出借博物馆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7-1]。此外,资料中未找到关于境外文物入境展览在其他方面的具体手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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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相关度 0.70
- 北京市文物局-4 相关度 0.70
- 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 相关度 0.66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相关度 0.64
- 附件_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 相关度 0.63
- 站长视频解读稿 相关度 0.61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相关度 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