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文物鉴定被驳回怎么办
一、关于“驳回”的说明
在现有参考资料中,未找到直接使用“驳回”这一表述的规定。与“驳回”较为接近的情形,是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委托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鉴定评估过程中出现无法得出一致意见、需要补充、重新、再次或终止鉴定评估等特殊情况。以下依据资料中相关规定分点说明。
二、机构不得随意拒绝受理委托
-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得以鉴定工作量多、鉴定专家不足等理由拒绝接受委托 [1-1]。
- 公安机关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进行鉴定活动的委托与受理;公安机关可以在本地文物行政部门协助下,先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咨询与涉案文物类别最为匹配的省内鉴定评估机构,再委托开展鉴定评估 [1-1]。
三、遇到困难时的协调解决途径
- 如遇文物数量多、办案时限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存在疑难问题、本机构缺少相关文物类别的鉴定专家等情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1-1]。
- 如遇案情特别重大、涉案文物鉴定存在特殊困难、本省缺少相关鉴定专家等情形,由省级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分别报请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共同协调解决 [1-1]。
- 在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活动无法得出一致性意见,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存在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等情形下,可以跨行政区域委托鉴定评估 [3-1]。
四、鉴定评估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
-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人员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否则不能出具报告,但可以再次进行鉴定评估;仍没有得出一致意见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 [3-1]。
五、对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时的重新、再次鉴定
-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有明确证据证明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鉴定评估程序不符合规定、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评估等情况,应当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组织原鉴定评估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3-1]。
- 对有明确证据证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重新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的,可以应办案机关的请求,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商国家文物局,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再次鉴定评估 [3-1]。
六、其他相关要求
-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涉案文物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1-1]。
- 公安机关和涉案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规则,不得干扰鉴定评估活动或结果 [1-1]。
七、资料未涵盖的内容
关于“涉案文物鉴定被驳回后,当事人(非办案机关)是否可以申请复议、复核或另行委托其他机构重新鉴定”等具体救济途径,参考资料中未找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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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 相关度 0.53
- 站长视频解读稿 相关度 0.52
- 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 相关度 0.51
- 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 相关度 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