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题 · 社会文物网
国 家 文 物 局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6 年 10 月 23 日,国家文物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条例》为八章六十四条,本次征求意见稿增至八章一百二十条,是 2003 年施行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 公众可在 2026 年 11 月 23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发布 2026-10-23 截止 2026-11-23 发文机构 政策法规司 成文日期 2026-10-22
征求意见中 2026年10月23日 — 11月23日 剩余 — 天
8章
章 节 结 构
与现行条例一致
120条
条 文 总 数
现行 64 条 · 增 56 条
41页
全 文 篇 幅
约 1.88 万字
30天
意 见 征 集 期
10-23 至 11-23
深 度 解 读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 十条逐条拆解 卖文物要什么证、网上能不能卖、来源怎么证明、平台担什么责、违规怎么罚 —— 本章 10 条原文要点逐条梳理,配个人收藏者 / 文物商店与拍卖企业 / 电商平台三类主体合规清单。 进入民间收藏章节解读 → 在 线 原 文 全文检索 · 一条一页 · 直接就某一条提建议 八章一百二十条完整原文,输入关键词即可全文检索(如「文物商店」「出境」「罚款」),每条单独一页,条文下可直接写建议,同步进本站意见汇总。 搜索或逐条阅读全部条文 →

通知原文

国家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决策部署,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 提高新时代文物工作依法管理水平,国家文物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faguichu@ncha.gov.cn。
二、信函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 83 号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邮编 100009),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3 日。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6 年 10 月 22 日

以上文字转录自国家文物局官网发布的通知,如需引用请以 官网原文为准。

八章速览

按征求意见稿章节顺序

以下要点整理自附件 2《说明》的「修改的主要内容」部分,按章节顺序列出,便于快速把握修订全貌。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二十五条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压实地方各级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与文物安全责任;明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新增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先调查后建设 · 工程管理
完善「先调查、后建设」制度,调查结果纳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界定建设工程范围,规定装修、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的资质与备案;规范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责任与事业收入管理。
第三章考古发掘领队 · 出土文物 · 涉外考古
规范考古发掘领队的从业年限与独立组织能力要求;明确可能存在地下文物区域的划定与调整程序;加强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管理;鼓励依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设立考古遗址公园;明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第四章馆藏文物定级备案 · 借用 · 开放服务
明确馆藏文物定级备案程序,要求通过全面清点、专项盘库、核查抽检确保账物相符;建立征集购买中发现禁止买卖文物的报告制度;规范馆际借用,灭失损坏风险由借用单位承担;要求加强无障碍、适老化、适幼化建设;县级以上文物部门定期检查评估博物馆展览情况。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七十九至八十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销售、拍卖单位可为公民合法收藏提供公益性咨询;销售与拍卖须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确认来源合法性;须如实披露年代、特征、名称等真实信息;通过互联网销售、拍卖文物应分别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平台经营者应核验许可文件;建立文物流通领域信用记录。
查看本章 10 条逐条拆解 →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展览 · 临时进境 6 个月
明确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建立被盗、流失文物不允许出境的报告制度;规范出境、进境展览协议与讲解词备案审核;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不得超过 6 个月,超期不再办理复出境手续;明确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约谈制度 · 行刑衔接
补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措施;明确行刑衔接,文物部门与司法机关双向移送案件;新增约谈制度,对保护不力造成文物及其历史风貌严重破坏或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可约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明确涉外流失文物行政案件管辖。
第八章附则衔接条款
增加衔接条款:文物保护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撤回、撤销、注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施行日期。

主要变化

与现行条例对比

现行《条例》2003 年 5 月 18 日公布、7 月 1 日施行,2013、2016、2017 年三次修正部分条款。2024 年 11 月 8 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通过、2025 年 3 月 1 日施行后,配套修订随之启动。

  1. 条文数量翻倍。由八章六十四条增至八章一百二十条,新增五十六条,是 2003 年施行以来最大幅度修订。
  2. 「先调查、后建设」入法。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须先明确不可移动文物调查方案与保护措施,调查结果纳入可研报告,作为开工依据。
  3. 网上卖文物要持证。通过互联网销售、拍卖文物,须分别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平台须核验许可文件。
  4. 临时进境有硬期限。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超期不再办理复出境,改按出境规定办理。
  5. 新增约谈制度。对保护不力造成文物及其历史风貌严重破坏、或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上级文物部门可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
  6. 文物认定有了统一标准。首次系统规定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标准、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
  7. 国有文物资源数据不得擅用。明确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8. 流失文物追索有协调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的调查、建档和研究职责。

如何提意见

截止 2026-11-23
一电子邮件
发送至 faguichu@ncha.gov.cn
二信函
寄至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 83 号
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
(邮编 100009)
请在信封上注明「《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期为 2026 年 10 月 23 日至 11 月 23 日,以收到时间为准。提意见时建议注明具体条款序号(如「第八十七条」),并说明修改理由,便于汇总研究。
便民意见征集

也可以在本站留下你的修改建议

除了上面两条官方渠道,社会文物网同步开展便民意见征集:把你对这部条例的具体想法写下来。我们会按「整体 / 章 / 条」归类、去重、合并,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

  • 整体提——对修订方向、章节结构、制度设计的总体看法;
  • 按条提——直接选到「第几章第几条」,写清原文怎么写的、你希望怎么改、为什么。

本站不是国家文物局的官方征集平台,报送以「整理后的意见清单」形式提交,不等同于你个人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想再自行提交一份,请走上面的邮件或信函。联系方式仅用于必要时核实,不会公开。

文件下载

PDF · 官方原件

以下两份文件为国家文物局随通知发布的正式附件,本站提供本地副本以便长期查阅;内容以官网发布为准。

资料来源与引用说明
通知原文: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法规司,成文 2026-10-22,发布 2026-10-23。 http://www.ncha.gov.cn/art/2026/10/23/art_2318_48600.html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均转录自国家文物局官网同一发布页,本站仅作展示与传播,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条文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