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依法核验文物销售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或者文物拍卖活动审批文件的;(二)发现平台内经营者违法销售、拍卖文物未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未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拍卖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