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馆藏文物 66 / 120 第六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取得入藏、鉴定定级、登记建账和档案制度,借用、交换和退出制度,出入库、清点、统计和库房管理制度,保养、保护修复、复制、拓印、检测取样和数字信息采集制度等,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第65条第67条 → 对第六十六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0/10000 提交本条建议 ← 第65条第67条 → 全部条文 返回专题首页 民间收藏文物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