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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102 / 120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求责令改正的,应当及时消除违法影响,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对第一百零二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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