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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104 / 120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从事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或者未在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第一百零四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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