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阻碍文物行政部门进入现场检查、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建设单位阻挠、妨碍对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阻碍文物行政部门进入现场检查、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建设单位阻挠、妨碍对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