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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105 / 120

第一百零五条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阻碍文物行政部门进入现场检查、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建设单位阻挠、妨碍对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第一百零五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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