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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106 / 120

第一百零六条

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文物销售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资质证书或者许可证书,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对第一百零六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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