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审批其展览活动三年,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签订文物出境展览协议书的;(二)未如实申报文物出境展览项目有关内容的;(三)文物出境展览超过展览期限的;(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出境展览情况备案的;(五)文物进境展览的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进境展览协议或者展览结项有关材料备案的;(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文物灭失、损毁,或其他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