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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8 / 120

第十八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单位、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征集、保管、陈列展览展示、修复;(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单位、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的修缮、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建设、开放服务、社会教育、交流合作等;(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阐释;(五)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数字化建设;(六)文物保护人才培养、激励和队伍建设;(七)文物调查和保护相关规划编制;(八)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九)文物巡查、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十)其他文物保护支出。前款所称事业性收入是指上述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门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业务收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版权授权等收入。

对第十八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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