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7 / 120 第十七条 公民、组织可以通过捐赠、出资、设立博物馆、提供志愿服务、申请认定文物等途径参与文物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 第16条第18条 → 对第十七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0/10000 提交本条建议 ← 第16条第18条 → 全部条文 返回专题首页 民间收藏文物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