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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6 / 120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国有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国家支持文物数字化标准建设,制定文物数字化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标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文物资源数字化档案。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机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提供主动公开、授权使用等服务。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对第十六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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