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5 / 120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博物馆讲解人员、考古探掘工、文物修复师、文物数字技术从业人员、文物经营从业人员等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 ← 第14条第16条 → 对第十五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0/10000 提交本条建议 ← 第14条第16条 → 全部条文 返回专题首页 民间收藏文物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