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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20 / 120

第二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对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曝光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并依法对法人违法等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督促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加强对所属会员的文物法治宣传教育。

对第二十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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