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对于符合文物保护单位认定标准但尚未履行核定公布程序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行划定公布保护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