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专人或者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等形式。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