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空间管控等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空间管控等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