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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44 / 120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监督做好测绘、信息记录、档案资料保存等工作,并将拆除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进行编号、整理、妥善保存,对其中具有收藏价值的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经依法批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拆除、重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严格遵守批准的方案,确保文物安全。

对第四十四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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