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拆除、迁移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拆除、迁移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