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条文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 第45条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45 / 120

第四十五条

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拆除、迁移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对第四十五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