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通过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日常巡查等方式,了解评估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对需要修缮、保养的不可移动文物,督促指导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进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通过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日常巡查等方式,了解评估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对需要修缮、保养的不可移动文物,督促指导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