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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50 / 120

第五十条

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求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评估,经评估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明显影响的,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文物保护需求进行优化调整;没有造成影响的,可以根据文物保护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确定兼顾文物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模式。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按照程序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建设高标准农田,应当注意了解所在区域的文物分布情况,听取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对相关区域进行必要的文物调查、考古勘探、考古发掘;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与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对第五十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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