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古发掘 53 / 120 第五十三条 申请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第52条第54条 → 对第五十三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0/10000 提交本条建议 ← 第52条第54条 → 全部条文 返回专题首页 民间收藏文物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