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