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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古发掘 56 / 120

第五十六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对第五十六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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