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并于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做好考古工作中的出土、出水文物和重要遗迹的保存保管及修复,确保文物安全。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并于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做好考古工作中的出土、出水文物和重要遗迹的保存保管及修复,确保文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