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中国领海以外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国务院核定公布的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的考古出水文物移交工作,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方案,遗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一)拟移交考古出土、出水文物存在重大争议的;(二)考古发掘单位跨省域承担的考古发掘项目;(三)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审核才能移交的。遗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相关建议移交的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目录和拟接受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以及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工作安排等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