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通过全面清点、专项盘库、核查抽检等方式,对馆藏文物进行清点,确保账物相符。年度清点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