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条文 第四章 馆藏文物 · 第70条
第四章 馆藏文物 70 / 120

第七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出借单位应当评估出借的必要性和风险,与借用单位签订借用协议,明确借用目的、期限、使用方式、安全管理措施、安全保管责任等内容。借用单位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单位承担。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借用的馆藏文物确认安全状况和保管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对第七十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