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与其从事的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修复馆藏文物应当遵守文物修复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修复质量和文物安全。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与其从事的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修复馆藏文物应当遵守文物修复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修复质量和文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