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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馆藏文物 73 / 120

第七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实施资质年审。

对第七十三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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