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实施资质年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实施资质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