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负责本地区文物安全工作,研究部署本地区文物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二)加强文物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三)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财政投入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不断提升文物安全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