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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8 / 120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能源、市场监督管理、民族事务、机关事务管理、宗教事务、消防救援、海洋等部门以及军队单位和各级海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对第八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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