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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7 / 120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者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认定意见依法履行登记、公布、备案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文物认定建议线索。

对第七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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