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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92 / 120

第九十二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发现不允许出境的文物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以及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并通报公安机关和海关。

对第九十二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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