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95 / 120 第九十五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文物因修复、科研等特殊需要临时出境的期限,参照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执行。 ← 第94条第96条 → 对第九十五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0/10000 提交本条建议 ← 第94条第96条 → 全部条文 返回专题首页 民间收藏文物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