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申报单位应当与境外机构签订展览协议,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确保出境展览文物安全并如期返回,保障出境展览的场地、设施等符合文物陈列的安全要求。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文物出境展览的申报单位应当自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文物出境展览情况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出境展览的申报单位应当与境外机构签订展览协议,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确保出境展览文物安全并如期返回,保障出境展览的场地、设施等符合文物陈列的安全要求。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文物出境展览的申报单位应当自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文物出境展览情况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