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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96 / 120

第九十六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申报单位应当与境外机构签订展览协议,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确保出境展览文物安全并如期返回,保障出境展览的场地、设施等符合文物陈列的安全要求。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文物出境展览的申报单位应当自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文物出境展览情况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对第九十六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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