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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100 / 120

第一百条

文物进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与境外机构签订展览协议,于展览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协议书副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进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自展览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展览主题、展览大纲、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展览举办地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承办单位应当自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展览结项备案表、结项报告及相关音像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进境展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对申请备案的文物进境展览主题和大纲、展品来源与说明、讲解词等组织论证和审核,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宗教人权、意识形态等内容,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未经充分论证审核的展览不得在境内举办。

对第一百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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