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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108 / 120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暂停承接文物保护工程,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修缮、保养、迁移不可移动文物未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损害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修缮、保养、迁移不可移动文物未按照审批的技术方案要求施工或者擅自更改审批的技术方案要求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或者危害文物安全的;(三)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未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四)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五)其他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相关规定的。

对第一百零八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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