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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109 / 120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第一百零九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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