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